利用自己給咸陽某政府機構領導開車的身份,楊某謊稱能從領導手中要到安排工作的指標,先后詐騙他人錢財1160000元。近日,秦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,以詐騙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處罰金3萬元。
楊某今年47歲,涇陽人,從2010年3月至2013年10月,在咸陽某政府機構給一領導當司機,身邊的鄰居、朋友都知道,和楊某相關系搞得不錯。
平時閑聊中,楊某經常對身邊的朋友稱,自己能從領導手中要到安排工作的指標,還能調動工作。2010年3月22日,楊某稱能將朋友李某安排到政府部門上班,但辦事需要經費,騙取李某7000元。2012年8月,楊某對一朋友梁某稱,能將梁某朋友的女兒安排的政府機構上班,騙走梁某現金20萬元。2013年6月,楊某又稱調到工作需要經費,從梁某手上再次騙走現金13萬元。之后,又以同樣理由,多次蒙騙多人財物,一部分用于歸還之前的騙別人的錢,一部分用于吃喝揮霍。
2014年8月,受害人報案后,楊某被公安機關抓獲。經過警方調查,楊某利用給領導開車的身份,謊稱能安排、調動工作,先后騙取6人財物1160000元。
近日,秦都區人名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,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使用虛構事實,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1160000元,數額巨大,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。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,處罰金3萬元,并責令楊某退賠所有被害人的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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